抵押人擔保債權的上限是怎樣的

導讀:
抵押人所擔保債權上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那么抵押人擔保債權的上限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所擔保債權上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關于抵押人擔保債權的上限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是債權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擔保的債權具有相應的價值,因為對抵押物的價值上限有明確的規定,那么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上限是多少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抵押人所擔保債權上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債務債權中債權有哪些類型
1、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5、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6、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
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債權的債權申報方式是怎樣的
(一)債權申報的方式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二)逾期申報和未申報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其后果是:
第一,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非債務人有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該未申報債權成為永久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人重整的,該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三,債務人和解的,該未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