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怎樣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

導讀: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形式有多種,如提供擔保物等。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各抵押權人如何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那么債務人怎樣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形式有多種,如提供擔保物等。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各抵押權人如何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關于債務人怎樣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債務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形式有多種,如提供擔保物等。提供抵押物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那么債務人如何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
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各抵押權人如何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債權人要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的實現可以通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之后進行償還的方式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之后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抵押權的實現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拍賣
抵押權人在債權已界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申請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就其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如果拍賣抵押物后所得的價金多余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應當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
2、變賣
如果抵押權人不愿意拍賣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變賣抵押物,并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3、折價
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后,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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