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己失蹤的債務人怎樣主張權利?

導讀:
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起訴時,如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中請宣告失蹤。在申請宣告失蹤案中,申請入應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人未出現,則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同時,該法院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除了負責保管失蹤人財產之外,還負責用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因此,法院決定代管人后,全權從可以憑借據請求代管人用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使債權得以維護。那么對己失蹤的債務人怎樣主張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起訴時,如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中請宣告失蹤。在申請宣告失蹤案中,申請入應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人未出現,則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同時,該法院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除了負責保管失蹤人財產之外,還負責用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因此,法院決定代管人后,全權從可以憑借據請求代管人用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使債權得以維護。關于對己失蹤的債務人怎樣主張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己失蹤的債務人怎樣主張權利?
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起訴時,如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中請宣告失蹤。在申請宣告失蹤案中,申請入應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在受理人未出現,則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公民失蹤。同時,該法院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根據《民法通則》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財產代管人除了負責保管失蹤人財產之外,還負責用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因此,法院決定代管人后,全權從可以憑借據請求代管人用債務人的財產來清償,使債權得以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