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處理

導讀: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處理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應如何辦理?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那么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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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處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應如何辦理?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各抵押權人如何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