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去承擔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該怎么處理

導讀:
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去承擔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該怎么處理債可以協商分期執行,或者行使代位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那么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去承擔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該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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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去承擔自己的債務時,債權人該怎么處理
債可以協商分期執行,或者行使代位權。
代位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在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予以執行,以實現債權的行為。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