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

導讀:
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那么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關于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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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或者個人有些時候需要大額的資金時會申請貸款,抵押貸款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貸款方式,這就會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下面律師365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
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二、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是擔保法的明文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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