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效力

導讀:
首先,農村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認為農村房屋抵押無效。根據《擔保法》對于房屋抵押的規定,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而農村房屋所占用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是《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能抵押的財產之一。同理,用農村房屋抵押,設置他項權利以及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僅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變更,并沒有剝奪所有權。那么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農村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認為農村房屋抵押無效。根據《擔保法》對于房屋抵押的規定,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而農村房屋所占用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是《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能抵押的財產之一。同理,用農村房屋抵押,設置他項權利以及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僅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變更,并沒有剝奪所有權。關于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在銀行業房地產業中被稱為抵押,是指提供私人資產(房地產)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主要發生在購買房地產的內容上,本文催天下小編為大家主要介紹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效力。
首先,農村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
認為農村房屋抵押無效。根據《擔保法》對于房屋抵押的規定,以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即以房屋抵押時,不能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剝離。而農村房屋所占用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是《擔保法》明文規定不能抵押的財產之一。
由此可見,如以農村房屋提供抵押,則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剝離了開來,與法不符,該抵押無效。
其次,農村房屋抵押的處理問題
從以上對農村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來看,農村房屋抵押無效,在處理上,就應當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按雙方有無過錯,由抵押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不能清償部分1/2的責任。
在此認為,農村房屋抵押應當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村民出租、出售房屋,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既然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應當許可。農村房屋所占用的是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給村民使用。
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村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如果不允許地隨房走,則村民僅能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權能。故在此認為,農村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也應比同城鎮房屋實行地隨房走,才有利于農村房屋步入市場交易。
同理,用農村房屋抵押,設置他項權利以及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僅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變更,并沒有剝奪所有權。
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與城鎮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有其共通性,即使用權人僅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沒有所有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變更,并不改變土地所有權。
從這一點來看,城鎮房屋可以抵押,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以通過折抵、變賣等方式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的同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