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

導讀:
我們知道,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而房屋按揭通常情況下是指房屋開發建設中由開發商、銀行、購房人共同參加的一種購房行為。抵押或按揭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將該房屋出售、變賣、贈與、出租、重復抵押、償還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房屋。那么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而房屋按揭通常情況下是指房屋開發建設中由開發商、銀行、購房人共同參加的一種購房行為。抵押或按揭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將該房屋出售、變賣、贈與、出租、重復抵押、償還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房屋。關于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而房屋按揭通常情況下是指房屋開發建設中由開發商、銀行、購房人共同參加的一種購房行為。那么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相同點有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取得貸款,都不需要轉移對按揭標的或抵押物的實際占有與使用。
盡管如此,抵押權人或按揭銀行對該房屋是具有一定支配力和物上請求權的,具體表現在:
①房屋抵押人出賣抵押物時均須由抵押人或抵押物的買受人用抵押物的價金提前清償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或者將價金交抵押權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而房屋按揭中的購房人在出售按揭中的房屋時,按揭銀行通常會要求購房人提前還清按揭款后,即實務中所稱的贖樓,才同意出售(當然現在也有一部份銀行可以直接辦理轉按揭)。
②在抵押或按揭的存續期間,抵押人(按揭人)應妥善保管在抵押或按揭中的房屋,并負責維修、保養的行為,如果由于自身過錯或其他原因導致該房屋的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或按揭銀行有權要求其限期恢復房屋價值或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或按揭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將該房屋出售、變賣、贈與、出租、重復抵押、償還債務等或以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分房屋。
2、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過履行約定義務(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費用等)以解除這一擔保(按揭或抵押),回復對擔保標的圓滿權利狀態。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46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房屋抵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債權實際清償時所存在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這一點與實際操作上大多數銀行提供的房屋按揭合同中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是一樣的。二者的還款義務人都是通過履行了約定義務,才能夠徹底解除房屋的這一擔保。
3、二者在形式上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
而在房屋按揭中,按揭銀行通常會要求將權利證書交其保管,權利證書包括: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首期付款收據或發票、抵押登記證明文件、保險單文本等。如果是現房,還要求將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交銀行保管,并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是期房,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