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抵押擔保債權是否就安全了呢

導讀:
很多人習慣性地認為,如果債務人擁有足夠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所有權被抵押,其債權得到保障,債務人不支付本息,抵押權的實現可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對相應的債權糾紛未經審理、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難以實現,而此進程抵押權人無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后,依據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權人通過與抵押人協議處置抵押物的行為無效,只能通過法院處置途徑才能實現抵押權。那么債務人以抵押擔保債權是否就安全了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人習慣性地認為,如果債務人擁有足夠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所有權被抵押,其債權得到保障,債務人不支付本息,抵押權的實現可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對相應的債權糾紛未經審理、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難以實現,而此進程抵押權人無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后,依據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權人通過與抵押人協議處置抵押物的行為無效,只能通過法院處置途徑才能實現抵押權。關于債務人以抵押擔保債權是否就安全了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人習慣性地認為,如果債務人擁有足夠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所有權被抵押,其債權得到保障,債務人不支付本息,抵押權的實現可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以抵押方式擔保,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順利實現,下面由催天下小編為大家介紹用抵押擔保債權并非萬無一失的基本情形。
1、抵押物租賃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已為債權設定抵押的財產但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權實現非常困難
在抵押人對外負債較多的情況下,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多輪查封的情況也較常見。
實踐表明,雖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對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會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但會使抵押權人喪失對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增加抵押物的處置時間及成本,最終影響到抵押權的順利實現。
①、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實體權利不受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②、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抵押物的法院與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抵押物的法院與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權人訴請執行的法院(執行中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對相應的債權糾紛未經審理、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的,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難以實現,而此進程抵押權人無法控制。
③、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最終變現價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形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最終變現價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當查封財產的市場價值本身不能滿足本案債權的清償要求,先行查封法院基于本位主義的考慮,對查封財產不予處理。
④、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排除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方式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有兩種,即與抵押人協議處置(折價或拍賣、變賣)或通過申請法院處置(拍賣或變賣)。
物權法更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在抵押人配合的情況下,通過協議處置比通過法院處置的效率要高,而且處置成本相對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后,依據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權人通過與抵押人協議處置抵押物的行為無效,只能通過法院處置途徑才能實現抵押權。
⑤、抵押人為逃避債務履行的情形
抵押人為逃避債務履行,鉆法律的空子,與其有關聯的企業虛構債務,惡意訴訟,申請當地法院首先對企業的核心財產(包括抵押財產)進行查封,抵押人的關聯企業申請對抵押人的財產查封后,或者怠于及時行使債權或人為將債權訴訟過程復雜化,或者通過關聯企業與抵押人和解的方式達成還款期限很長(如5-10年)的還款協議,約定在還款協議未履行完畢前不解除對財產的查封,以此來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無法有效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