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抵押擔保其債權是否安全

導讀: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對債權的債權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債權的絕對安全。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那么債務人抵押擔保其債權是否安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對債權的債權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債權的絕對安全。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關于債務人抵押擔保其債權是否安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債權的安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有多種。抵押擔保就是其中之一。債務人以抵押擔保債權是否安全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也許會有疑問,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對債權的債權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債權的絕對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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