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過長抵押擔保是否無效

導讀: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債權人不向法院申請債權的,債權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那么主債權久而久之,抵押擔保會無效嗎?而就抵押權而言,其屬支配權,并非請求權范圍,更非債權請求權范圍,如將抵押權納入訴訟時效規制范圍,無疑有違民法原理。那么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過長抵押擔保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債權人不向法院申請債權的,債權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那么主債權久而久之,抵押擔保會無效嗎?而就抵押權而言,其屬支配權,并非請求權范圍,更非債權請求權范圍,如將抵押權納入訴訟時效規制范圍,無疑有違民法原理。關于如果主債權訴訟時效過長抵押擔保是否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債權人不向法院申請債權的,債權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那么主債權久而久之,抵押擔保會無效嗎?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主債權訴訟時效過了,抵押擔保會失效嗎
主債權因超訴訟時效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抵押權作為效力更強的物權,因主債權訴訟時效已過而徑行消滅,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物權法定,物權消滅須有法定理由,主債權超訴訟時效非抵押權消滅法定理由;受法律保護與受法院保護不同;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是抵押權司法保護期,并非抵押權存續期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法院保護權即勝訴權,抵押權本身并未消滅,勝訴權喪失一般等同于權利消滅效果;
但二者有區別;作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過抵押權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狀態的抵押權在理論上存在并受法律保護。
從《物權法》立法意旨,并不能得出抵押權因此消滅結論,司法實踐突破立法框架,全國人大法工委編《物權法釋義》關于該條的立法解釋是: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就訴訟時效而言,其以請求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至法定期間狀態為規制對象,目的在于讓罹于時效的請求權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時行使權利之作用,依民法理論通說,其適用范圍限于債權請求權。而就抵押權而言,其屬支配權,并非請求權范圍,更非債權請求權范圍,如將抵押權納入訴訟時效規制范圍,無疑有違民法原理。
主債權有怎樣的法律依據
主債作為中國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主體,是為了確保債權人權利得以圓滿實現,而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資產為基礎,設立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保證的設立,是為了強化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其中保障債權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建立在社會每一成員的利益均能夠得到公平實現的價值判斷基礎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這一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絕對不能以損害保證法律關系其他主體的權利為代價,否則制度的設立將缺乏社會主體的主動遵守。
保證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核心在于對這一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衡平保護,主債權人的請求權、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的抗辯權及追償權,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保證擔保,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是保證擔保制度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
主債與從債應該怎樣進行區分
由于主債與從債是兩個單獨的債,但由于其具有牽連性,從債的效力依附于主債的效力。區分主債與從債有三層含義:
1、主債是從債發生的根據,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生的基礎關系,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生。
2、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
3、當主債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從債也隨之消滅。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