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

導讀:
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這與登記不同,交付沒有永久的公示力。這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轉占有這一手段來表現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動產的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于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的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那么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這與登記不同,交付沒有永久的公示力。這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轉占有這一手段來表現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動產的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于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的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關于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什么
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為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其變動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沒有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將其變動表現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該抵押權的存在,那么,不知該抵押權存在而受讓該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損害。
因此,關于物權的變動,對于不動產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對于動產則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這與登記不同,交付沒有永久的公示力。這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轉占有這一手段來表現動產物權的變動。甚至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下,為保證交易的迅速進行,物權法上還有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擬制交付、指示交付等補充方式。可見,從經濟發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公示方法。
在物權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動產的登記制度。不動產的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對于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的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如上所述,登記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交易安全,當事人因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果登記或登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或法律對此種情形無相應的措施,當事人一方也會因此而遭受損失。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它的準確率比動產交付要強得多,因為:不動產登記是國家行為,采用文字記載并有嚴格的程序,同時登記簿對社會公開,易于檢查,公示的權利與實際的權利相一致的幾率較高。因此法律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使行為人可以信賴登記所公示的物權狀態去進行交易,而不必擔心其實際的權利狀況
《民法典》第六十六條【公示登記信息】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