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導讀:
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那么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關于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一、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擔保物權抵押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范圍
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從物
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2.對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3.對添附物的效力
對于添附物,依據擔保法解釋62條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
(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于整個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時及于抵押人的份額。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三)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
標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抵押物轉讓后,抵押權人基于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
(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
(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的保全
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于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
(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