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導讀:
無因管理是債產生的原因之一。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制度雖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但其時并未形成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準契約的形式體現于羅馬法中。我國民法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變現為:立法粗略,不成體系、司法適用困難,缺乏實踐意義。完善我國無因管理體系,必須做到:合理確定無因管理的歸屬、科學界定無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細化相關制度設計。因而有必要對無因管理作一系統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夠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產生積極影響。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無因管理這類行為得以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也有著其自身的發展歷程。那么論我國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是債產生的原因之一。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管理制度雖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但其時并未形成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準契約的形式體現于羅馬法中。我國民法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變現為:立法粗略,不成體系、司法適用困難,缺乏實踐意義。完善我國無因管理體系,必須做到:合理確定無因管理的歸屬、科學界定無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細化相關制度設計。因而有必要對無因管理作一系統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夠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產生積極影響。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無因管理這類行為得以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也有著其自身的發展歷程。關于論我國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利益而為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是債產生的原因之一。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的成立,則無須有效力意思。無因管理的成立必須符合四個要件,即: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必須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到是在為他人管理事務和以客觀上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務。無因管理制度雖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但其時并未形成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準契約的形式體現于羅馬法中。無因管理對于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無因管理可以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我國民法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變現為:立法粗略,不成體系、司法適用困難,缺乏實踐意義。完善我國無因管理體系,必須做到:合理確定無因管理的歸屬、科學界定無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細化相關制度設計。
關鍵詞:無因管理構成要件缺陷完善
1.緒論
人類最寶貴的財富便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助與關愛。筆者相信,真是這樣一種精神財富,才使得人類戰勝動物的侵襲和天然的災害,走向了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在現代社會,意外的傷害和損失是一種客觀存在,無法避免。人們固然可以通過法律保險等手段來減輕損失,但是鄰里、朋友、鄉親,甚至陌生人的幫助和關心,在預防、減輕損失的同時,給了人們很多心靈上的慰藉。作為這樣一種相互幫助、相互關愛的人類道德精神,亦滲透到了作為人類文明成果之一的法律制度中。這種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超越了道德,直接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這種制度就是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歷史悠久,各國民法上幾乎都有規定,但是由于我國民法科條簡要、體系不完善、不和諧,導致了人們理解無因管理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爭議。因而有必要對無因管理作一系統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夠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產生積極影響。
2.無因管理概述
2.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利益而為管理或服務的行為。雖然在管理他人事務者(后稱管理人)和事務被他人管理者(后稱被管理人或本人)之間事先并無約定或管理人并無從事管理的法定義務,但管理人在從事此類事務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依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無因管理之債,這就是無因管理(或稱無因管理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無因管理這類行為得以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也有著其自身的發展歷程。無因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羅馬法,[1]但其時并未形成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準契約的形式規定于羅馬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