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無因管理中債務糾紛如何解決

導讀:
根據無因管理自身的特性,總結歸納出無因管理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1、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因為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連帶債務之中,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為這是無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那么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無因管理中債務糾紛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無因管理自身的特性,總結歸納出無因管理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1、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因為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連帶債務之中,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為這是無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關于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無因管理中債務糾紛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些問題為大家解答。
根據無因管理自身的特性,總結歸納出無因管理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
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被管理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
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被管理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2、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則不構成無因管理。
因為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連帶債務之中,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為這是無因管理。
催天下小編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互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只要找到一個債務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債務,該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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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須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對被管理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其它處分行為。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
雖然管理人有為被管理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開始之前將其意思告訴被管理人。
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被管理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