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存單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導讀: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那么不記名存單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關于不記名存單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記名存單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一、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轉讓給受讓人,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二、動產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脫離物,占有委托物適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脫離物是指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喪失占有的物,比如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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