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導讀:
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那么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關于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事后雙方產生矛盾王某遂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