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都同意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房產的,需要雙方同意方可,否則買賣合同無效。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都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房產的,需要雙方同意方可,否則買賣合同無效。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都同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都同意
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須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分房產的,需要雙方同意方可,否則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婚姻法》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