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注冊的公司是否是共同財產

導讀:
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經營所得屬于共同財產。公司利潤作為投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那么婚后注冊的公司是否是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經營所得屬于共同財產。公司利潤作為投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關于婚后注冊的公司是否是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后注冊的一人公司是否是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經營所得屬于共同財產。公司利潤作為投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