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

導讀:
解讀該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的例外。例如張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張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李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1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2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那么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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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該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的例外。
例如張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張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李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張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張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