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訴離婚由哪一法院管轄

導讀: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該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糾紛管轄如下: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
1、法律主觀: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法院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辦理起訴離婚的法院是:一般是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一般起訴離婚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即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起訴離婚在哪里起訴?起訴離婚去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但若被告不在中國居住、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等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離婚案件的管轄權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規則如下:
1、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人民法院管轄。
3、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則,具體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案件性質有所不同。如需獲取更準確的信息,建議您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