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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還能進行嗎

李楠楠律師2022.02.01408人閱讀
導讀:

一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二應訴材料的送達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對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權利。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筆者建議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那么被告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還能進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二應訴材料的送達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對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權利。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筆者建議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關于被告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還能進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管轄權的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

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

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

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

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應訴材料的送達

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系。

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

如果在外地可以電話聯系也可以郵寄送達。

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后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

關于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筆者認為采取當地張貼公告比較適宜理由是

一是當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眾可以及時通知被告

二是原告的離婚訴訟可以在群眾中引起反響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決

三是當地張貼公告能夠減少時間減少程序節省資源。

但對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權利。

三案件的判決

民法典準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筆者認為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系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筆者建議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戶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戶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戶”僅依據戶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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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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