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

導讀:
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司法審判中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通常被稱作公告離婚。存在婚外戀而不想回家此種情況在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中所占比例較高。至此公告離婚的適用條件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進行失蹤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時間長短。那么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司法審判中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通常被稱作公告離婚。存在婚外戀而不想回家此種情況在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中所占比例較高。至此公告離婚的適用條件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進行失蹤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時間長短。關于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怎么判
司法審判中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通常被稱作公告離婚。公告離婚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開庭傳票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時要采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
公告離婚中的公告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登報等形式將訴訟文書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公告送達的條件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同時又如下要求(1)公告的法定期限必須足60日(2)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3)公告的內容是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一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這些規定在日常立案工作中負責立案的同志都會向當事人仔細說明。
公告送達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2)須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在實踐過程中習慣做法一般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舉證責任人下落不明證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村組鄉(鎮)開具的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
司法實踐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很多種(1)下落不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外出逃避(2)夫妻之間發生矛盾一方離家出走(3)因躲避債務糾紛而外出不知去向(4)騙婚后逃之夭夭(5)一方外出時因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客觀情況而與配偶及家庭失去聯系。(6)存在婚外戀而不想回家此種情況在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中所占比例較高。
對一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的立案審查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大體有三種情況(1)必須是下落不明的期限滿兩年(2)必須是在法院宣告失蹤后才能提起離婚之訴(3)不講任何期限只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一律通過審查予以立案。大部分法院采用這一立案審查標準。
前兩種做法的存在其淵源分別來自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一款即“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而第三種做法則是根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公告送達的規定進行1992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1條中也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至此公告離婚的適用條件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進行失蹤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時間長短。
對于第三種針對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進行形式審查的做法既是對前兩種做法的一種綜合權衡也是出于對立案過程中形式審查的需要。但也存在弊端因為開具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證明出于熟人同村或者例行公事等關系有時只要當事人開口一般不難開具而由于法院立案時只是進行形式審查很難考證下落不明證明的真實性。在起訴意義上保護了原告的利益但有時卻不利于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國農村村民現階段流動性加大對農村村民自然狀況最了解的應該是村民小組而鑒于我國目前的戶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機關管理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應該先由村民小組出具然后由公安機關出加印公章確認則較為合理。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中要警惕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惡意提起意圖使被告在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的判決而受其害。實踐中就存在這樣“被離婚”的情況女方因家庭糾紛賭氣回外地娘家住后一年多沒回家男方即以女方下落不明并開具證明公告起訴離婚而直到結案女方也沒回來一直在娘家生活。等女方回家后才發現家中財產被處置男方也早已再婚。這種間接侵權的行為某種程度上侵犯了受送達人的婚姻自主權和人格尊嚴權。對于在公告離婚中的受害一方當事人來說權利的救濟依賴于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法院的支持。但為防范于未然最好是在案件受理和審理過程中法院盡到自己的義務讓意圖通過公告離婚規避法律的當事人無機可乘。
對下落不明公告離婚案件的審查不能太機械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合理的期限且期限不宜固化應當有適當的彈性作為一個基準期限留下操作上的冗余空間由法院法官在實際審理中對不同案件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加以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