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現簡要說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正常情況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那么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現簡要說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正常情況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關于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確定即可。但在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也有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現簡要說明不同情況下當事人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
正常情況下的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種情形是指下面的情況
(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