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導讀:
如果夫妻雙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訴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原就被”原則。關于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夫妻雙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訴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原就被”原則。關于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如果夫妻雙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訴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原就被”原則。但是,現實中,由于人員的大范圍活動,經常有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外出打工、經商、學習、進修等,且時間超過一年以上,那么,就不能一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起訴了。
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沒有經常住所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提出。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人提起的訴訟;
非軍人對非文職的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