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

導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案件
可以先跟對方協議離婚,不行就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中,如何證明被告離開其住所地一年以上年以上的證明。
如果對方有經常居住地,可到對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沒有經常居住地,可到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到對方單位或住所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開具對方離開住所地一。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