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

導讀:
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2010年9月8日男方陳某與女方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辦理結婚登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如果陳某能出示劉某離開其住所地即貴州省興義市超過一年的相關證據陳某即可向其臨川區(qū)法院起訴與劉某離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劉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那么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2010年9月8日男方陳某與女方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辦理結婚登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如果陳某能出示劉某離開其住所地即貴州省興義市超過一年的相關證據陳某即可向其臨川區(qū)法院起訴與劉某離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劉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關于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總結
如果陳某能出示劉某離開其住所地即貴州省興義市超過一年的相關證據陳某即可向其臨川區(qū)法院起訴與劉某離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劉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離婚雙方住所地不一由哪個法院管轄
2010年9月8日男方陳某與女方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0月1日劉某以外出治病為由離開陳某陳某多次尋找無果至此劉某下落不明已兩年多。經初步審查劉某戶籍所在地為貴州省甲縣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遷移戶口雙方結婚登記地為江西省乙縣。陳某認為劉某婚后一個月即消失屬借婚姻為由騙取財物欲起訴離婚。
分歧
該案乙縣是否有管轄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無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據此臨川區(qū)既非劉某住所地亦非其經常居住地所以乙縣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意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失蹤或死亡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如果陳某能出示劉某離開其住所地即貴州省興義市超過一年的相關證據陳某即可向其臨川區(qū)法院起訴與劉某離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劉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民事訴訟首先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在離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時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劉某與陳某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劉某在臨川區(qū)待了不足一月與陳某更未實際共同生活故臨川區(qū)不是劉某的經常居住地。陳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是證明劉某離開臨川區(qū)兩年而非離開其住所地貴州省興義市兩年故乙縣法院不能受理該案。
其次如果陳某能提供被告離開貴州省興義市一年以上相關證據乙縣法院作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向劉某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法院受理后若查明原告陳述屬實筆者認為可缺席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原因在于劉某與陳某結婚的目的并非為了共同生活雙方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倉促婚后不足一月便未在一起生活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民法典關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理解。
最后在經濟相對不發(fā)達的江西農村適婚男性為娶妻生子可謂費盡周章但外地女子騙婚情況時有發(fā)生人財兩空司空見慣所以農村結婚應該慎重切不可片面聽信媒人之言一旦發(fā)生類似案件應該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女方住所地公安機關報案既為維護自身權益也是為有效打擊婚姻詐騙案提供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