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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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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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以被告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簽訂被告作為過錯方支付給原告補償款50000元。對此原告的解釋是要開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簽離婚協議而無限期拖延。但這并不能推脫原告存在的過錯原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予以采信。夫妻雙方對婚姻均有忠誠義務現原、被告均對婚姻不忠均有過錯行為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第條有下列情形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實施家庭暴力的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甲的訴訟請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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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嗎 證據是要相互質證的,但是不會給對方,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嗎 證據是要相互質證的,但是不會給對方,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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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的區別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一)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除上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到本次審理前原告曾經起訴過離婚的情況二次起訴甚至三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離婚肯定會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別。那么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的區別,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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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這是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中最常見的一種。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后果。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6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7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離婚訴訟中法院不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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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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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原告可以不出庭然后委托律師出庭,但是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一般情況下,原告可以不出庭然后委托律師出庭,但是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關于原告不出庭可否律師全權代理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2、法律主觀:如果原告特別授權委托律師代理,原告可以委托律師自己不出庭,法律主觀:如果原告特別授權委托律師代理,原告可以委托律師自己不出庭。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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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任何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個月內又起訴的()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個月內又起訴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任何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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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故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不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民事訴訟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為,2、法律主觀: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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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比于判決,調解協議更能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愿,而且調解協議是由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的,不存在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因此更能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在調解過程中,原告可以和被告進行充分的協商,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通過雙方的讓步達成最終的協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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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民間借貸糾紛屬一般合同糾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民間借貸糾紛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嗎法律主觀: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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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軌可以進行訴訟離婚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出軌可以進行訴訟離婚嗎可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之一其表現為有配偶者而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那么出軌可以進行訴訟離婚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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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離婚有哪些規定,哪些情形是法院不受理的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期限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訴訟離婚有哪些規定,哪些情形是法院不受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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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案件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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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方面的管轄規定如果深入分析幾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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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我院認為對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確應從速處理以免訴訟拖延影響該干部工作情緒。今后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在接到原告工作地法院之移送后應立即通知被告提出意見或答辯理由并予從速處理。附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陽專區分院關于呈請通令山東等省縣市法院對于南下干部離婚案件從速處理并通知原告工作地法院的請求法呈字第95號最高人民法院查派在本區工作之南下干部曾發生要求離婚案多起其籍貫包括山東熱河河南河北等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應從速辦理并將處理情形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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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法定情形未判決離婚,但是法院認可了原告舉證的對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并進行了否定評價!很多人都認為這樣的第一次訴訟不需要委托專業律師,其實不然。第一次訴訟即使不判離,但訴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第二次的鋪墊,可謂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可以申請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僅限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債務人。 5.支付令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費參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1/3收費。若支付令失效轉入訴訟程序,債權人只需補交案件受理費,不會出現二次收費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二、訴訟方式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前要確定的首要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都比較遠,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況,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② 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③ 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④ 署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整理證據 這一步需要我們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制作證據清單。對于欠錢不還這類案件,我們一般要提供借條、轉賬記錄、催款記錄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事實的證據,盡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還款等情況。證據主要證明兩點: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憑證。 4.立案、繳費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證據。法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決 在判決履行期內就對方在法院判決的規定時間內還款。 6.申請強制執行 在判決生效后,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然沒把錢全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立案一樣去法院走流程。
哺乳期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 哺乳期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哺乳期訴訟離婚流程: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女方只要有證據證明男方存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就有很大的機率判決男女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