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導讀:
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方面的管轄規定如果深入分析幾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方面的管轄規定如果深入分析幾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關于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起訴離婚有哪些技巧
首先作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現居住地比較好因為就近起訴交通方便節約成本對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響要小很多所為獲得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很關鍵。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方面的管轄規定如果深入分析幾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轄權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外地人要取得在該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才能得到立案。這種居住證明一般原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或社區或街道辦事處都可以出如果開不了工廠公司或一些當地人也可以出證明。
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審查一般不會很嚴只要有一些證明都可以通過。但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由于案子多對這些離婚案件都不感冒巴不得不要來這里起訴往往外地人向這些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的人都會告訴他們回戶籍地起訴或對于居住證明有更苛刻的要求。
對于財產一方實際控制夫妻財產的如房子車子等寫一方名字的在提起離婚前要進行轉移如賣掉或轉移到另外一個人的名字下。而另一方起訴離婚時則要進行一些證據調查最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防對方進行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