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的幾種情形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那么離婚案件管轄的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的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1、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的寫法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如何書寫離婚起訴狀?》中已有陳述。
2、身份證。
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
3、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如上海浦東民政局婚姻管理處,他們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
4、部分財產的證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