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服刑中的犯人離婚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導讀:
第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與服刑中的犯人離婚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與服刑中的犯人離婚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服刑中的犯人離婚般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序。
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只字未提。
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般武斷地加以排除。
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睂τ谏舷录壢嗣穹ㄔ褐g、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
另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范圍比較廣那么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范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系的訴訟參加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