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導讀:
建筑施工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協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同時向兩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處理。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協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按照法律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所以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否則約定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