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導讀:
技術合同可以協議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技術合同中院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后,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被許可人或者第三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一、技術合同可不可以協議管轄
技術合同可以協議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若技術合同糾紛的履行地在國外,就有可能屬于涉外案件,被告公司注冊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就不一定有管轄權。每個省不是所有的中級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涉外案件的權力,一般每個省的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會指定某幾個中級人法院對涉外案件有管轄的權力,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技術服務合同管轄能約定嗎
法律分析:一、技術服務合同管轄能約定嗎
當事人與他人對于技術合同的管轄權一般是不可以進行約定的,若因其發生糾紛應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管轄與一般(特別)地域管轄的區別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規定在地域管轄中。在地域管轄中,專屬管轄是一個接近于特別地域管轄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與特別地域管轄,其中,一般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而特別地域管轄是針對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規定的管轄,主要是根據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標的物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從確定管轄的標準看,專屬管轄明顯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轄而與特別地域管轄相同。
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特別地域管轄的關系和一般地域管轄與特別地域管轄的關系不同。一般地域管轄與特別地域管轄是并列關系。即某一訴訟,如果法律既規定了一般地域管轄,又規定了特別地域管轄,原告便獲得了選擇權,原告既可以選擇向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具有特別地域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在對合同、侵權行為等特別地域管轄的案件作出規定時,規定這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實際上也就是承認這兩種地域管轄的競合關系。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或特別地域管轄的關系是一種排斥關系,即只要訴訟法規定了專屬管轄,就不得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或特別地域管轄。對于法律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只能向法律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簽訂的技術合同應有法人代表簽名、單位蓋章、合同簽訂日期及合同有效期等幾項。如果是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雙方必須有知識產權約屬。軟件轉讓必須連同著作權,所有權—起轉讓。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專屬管轄權的規定,主要表現在家庭、繼承和不動產等案件方面。
三、技術合同是否是專屬管轄
技術合同不是專屬管轄。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發生技術合同糾紛時,根據其在合同中約定的法院依約提起訴訟,沒有約定的可以直接交由糾紛所在地法院、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技術合同糾紛的履行地在國外,就有可能屬于涉外案件,被告公司注冊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就不一定有管轄權。每個省不是所有的中級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涉外案件的權力,一般每個省的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會指定某幾個中級人法院對涉外案件有管轄的權力,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技術服務合同訴訟管轄地是怎樣的,有那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合同管轄權:當事人可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若未約定,則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具體履行地根據合同類型確定,如買賣合同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準。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票據糾紛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時,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合同履行地或其他相關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如已經約定管轄,應以約定為準。當事人未約定管轄時,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特定合同類型,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具體履行地會影響管轄地的確定。保險合同、票據糾紛、運輸合同和不動產糾紛等都有特定的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技術合同的法院管轄是由誰管轄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于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一、不同級別法院的區別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并經批準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并經批準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技術合同管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技術合同的解決方式
1、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雙方應冷靜地聽取對方的意見,進行充分的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好方式,能夠獲得最好的結果,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請第三方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做出適當讓步,既有利于雙方的團結,也有利于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
2、仲裁機構調解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科學技術仲裁機構調解或仲裁。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地方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科學技術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調解,是由上述科學技術仲裁機構主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仲裁,是由上述仲裁機機關合同爭議居中作出判斷和裁訣。對于調解后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雙方應履行;對上述仲裁機關的裁訣不服的,當事人應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無正當原因愈期不起誨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怯律效力。
3、人民法院的審理。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上述科學技術仲裁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程序進行審理,也要堅持著重調解的方針,先選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選行判決。
技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現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一、技術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