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之管轄權爭議

導讀:
福建海天公司在履行該協議過程中先期投入了大量資金。后雙方就協議履行發生爭議,中鐵三局公司遂強行將福建海天公司驅逐出施工現場,致使福建海天公司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協議》。此后中鐵三局公司同福建海天公司就解除該《施工協議》及賠償福建海天公司損失的有關問題展開了協商。福建海天公司遂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中鐵三局公司歸還投資款并賠償損失共計5,107,650元。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那么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之管轄權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福建海天公司在履行該協議過程中先期投入了大量資金。后雙方就協議履行發生爭議,中鐵三局公司遂強行將福建海天公司驅逐出施工現場,致使福建海天公司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協議》。此后中鐵三局公司同福建海天公司就解除該《施工協議》及賠償福建海天公司損失的有關問題展開了協商。福建海天公司遂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中鐵三局公司歸還投資款并賠償損失共計5,107,650元。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關于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之管轄權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地鐵五號線工程是北京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之一,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公司)承包了該工程04標段后,轉包給福建省海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海天公司),雙方簽訂了《施工協議》。福建海天公司在履行該協議過程中先期投入了大量資金。后雙方就協議履行發生爭議,中鐵三局公司遂強行將福建海天公司驅逐出施工現場,致使福建海天公司無法繼續履行《施工協議》。此后中鐵三局公司同福建海天公司就解除該《施工協議》及賠償福建海天公司損失的有關問題展開了協商。1由于雙方就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中鐵三局公司即先行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施工協議》,判決福建海天公司返還預付工程款1,685,355元,并賠償其損失744,000元。福建海天公司遂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中鐵三局公司歸還投資款并賠償損失共計5,107,650元。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和北京市詼?屑斗ㄔ壕?咽芾砹吮景浮?/P>
法律分析: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理了本案后,圍繞該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產生了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主要理由是本案不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的主管范圍,且本案的訴訟標的也超過了作為基層法院的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權限,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建設工程所在地均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應將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由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理由是北京鐵路鐵路運輸法院先立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將其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合并審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故本案應報請其共同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
一、本案不屬于鐵路法院的受案范圍
法院的受案范圍一般屬于主管的范疇。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范圍,也是指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在解決民事糾紛問題上的分工和權限。2應當說將人民法院作為整體同非法院的其他國家機關及社會組織在解決社會糾紛方面的分工和權限作為主管的內容是恰當的,但主管的概念不應僅限于這些內容,還應包括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在受理案件范圍上的的分工和權限。我國在地方法院系統之外還組建了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法院與地方法院在受理案件范圍問題上也有分工和權限問題,而且是優先于管轄爭議而必須解決的問題,這實際上是確定地方法院與專門法院在受理案件范圍上的“主管”問題。因此,作者認為民事訴訟主管的概念不僅指包括專門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內的人民法院整體同非法院的其他國家機關及社會組織在解決社會糾紛上的分工和權限,而且也應函蓋人民法院內部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在受案范圍上的分工和權限。完整地說,民事訴訟的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人民法院內部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在解決社會糾紛上的分工和權限。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了某一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后,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分配到具體某個法院,不存在審判權即無所謂管轄權。3而管轄則是對屬于同一系統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案件的具體落實,具體確定由哪個法院來行使審判權。4如果一個民事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則任何法院對本案都沒有管轄權,如果一個民事糾紛不屬于某專門法院系統(例如鐵路運輸法院)的受案范圍,則該專門法院系統內的任何法院(任一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都不存在管轄權。主管是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的事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就應當審查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如果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訴。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才審查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則應立即中止對案件的審理,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對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在更多情況下是由被告主張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認為受案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的,有權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異議。通常提出管轄異議只是對本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的管轄表示異議,而不是對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表示異議,它表明異議人也承認本案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只是受案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而已。
本案是否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的受案范圍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不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的受案范圍,故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根本就沒有管轄權。為了明確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管轄的分工,及時審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維護鐵路運輸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6月16日就發布實施了《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范圍:“(一)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二)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三)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件;(四)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案件;(五)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六)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七)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面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八)鐵路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九)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十)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一)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十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可見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經濟案件主要是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案件,而本案是鐵路企業同地方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建設的工程是城市內交通設施的地鐵,而不是傳統的鐵路,顯然不屬于上述鐵路運輸法院的受案范圍。
既然本案不屬于鐵路運輸法院的受案范圍,而是屬于地方法院的受案范圍,則任何鐵路運輸法院包括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均無權受理本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也就不可能獲得本案的管轄權,中鐵三局公司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本身也同樣是不恰當的,故認為本案應由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將其受理的案件移送至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合并審理
的第二種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如果中鐵三局公司因不懂有關法律規定而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尚且情有可原的話,那北京鐵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明知本案不屬于其受案范圍而受理本案,顯然是違法的。
二、本案屬于地方法院的主管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可見,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包括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合同關系、侵權賠償和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糾紛等。5
本案是建設工程合同施工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因履行其簽訂的《施工協議》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這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權發生的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已經確定地排除了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的主管,故本案屬于地方法院的主管范圍。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1、從地域管轄上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本案雙方當事人是因為地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故從地域管轄上看,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福建海天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是合法正當的。
2、從級別管轄上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仍有管轄權。
(1)從訴訟標的上看,本案訴訟標的已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本案亦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并已經生效的《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第二條“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的規定,爭議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非涉外的房地產案件、各類經濟糾紛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6本案的爭議標的為為5,107,650元,已超過500萬元,故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作為鐵路系統的基層法院,即使有權受理本案,也無權受理500萬元以上標的額的案件,故其對本案也無管轄權。
(2)從本案的社會影響來看,本案屬于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北京地鐵工程屬于北京市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工程,是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之一,此案的處理結果將直接關系到北京地鐵工程的進展及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北京市城市交通規劃和城市整體建設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甚至也關系到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順利召開。特別是2003年10月9日北京地鐵五號線崇文門站工程發生塌方事故并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