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導讀: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一般歸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所有,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應該優先按照約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一般歸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所有,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應該優先按照約定。
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可以參考以下步驟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書面約定協議管轄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時達成書面管轄協議,若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或管轄協議的,則應當按照協議管轄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當事人之間并未約定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無效,則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處理,即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應先以雙方書面約定的履行地為準,如果雙方未書面約定合同履行地,則必須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具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法律法規對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何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買賣合同也可按照接受貨幣一方確定管轄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肖愛民從鄭孟君處購買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鄭孟君主張肖愛民未支付全部貨款,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肖愛民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故本案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即鄭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肖愛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轄26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轄26號民事裁定書,明確的告訴我們最高院對該條司法解釋的適用意見:即因貨款糾紛,賣方住所地作為貨幣接收地,具有管轄權。
買賣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是否即應視為約定了合同履行地,并據此確定管轄法院
裁判要旨:
1.當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為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2.雙方雖在《購銷合同》上寫明了交貨地點,但并未明確將該交貨地點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合同履行地。現出賣方起訴請求購買方支付貨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出賣方為接收貨幣一方,故其所在地應為本案合同履行地,該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43號民事裁定書
買賣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的確定是以《民事訴訟法》作為準則。在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時需要先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用金錢形式承擔違約責任。不能以給付金錢的責任承擔形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對應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