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導讀:
買賣合同糾紛,是由賣方延遲交貨、貨物不符合規定或質量問題引起的,有些是由買方拖欠貨款引起的。此類爭議非常普遍,但由于等級管轄權、專屬管轄權和約定管轄權的規定,如果需要起訴爭議,確定主管法院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買賣合同約定管轄的好處
1、可以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院管轄(可能存在地方保護主義);
2、可以節約己方的訴訟成本;
3、可以避免管轄異議帶來的不便和時間拖延。
買賣合同糾紛約定仲裁的注意事項
日常經濟活動中,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經常會約定“產生糾紛各方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但是條款約定非常簡單,這會給后續糾紛的處理埋下隱患。糾紛可以約定仲裁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不能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解決。
對于仲裁約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要明確仲裁事項及仲裁委員會,一般國際貿易會選擇,國內買賣選擇地方仲裁委員會,如中山的常選擇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山分會;二是不能有類似“訴訟或仲裁解決”的約定,該類約定無效,糾紛最后只能經由法院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