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是怎么確定的

導讀: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那么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是怎么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關于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是怎么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
雙方進行貨物買賣的,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作了具體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用三款內容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及相關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二、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原則
(一) 特征履行地規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征的標志點,且以該特征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類型,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二)實際履行地規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操作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以買賣合同為例,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也強調在實際履行中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或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可以變更約定,并明確了雖有約定但未實際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也就是說合同只有在約定了履行地并已實際履行且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況下,適用相關法律才無任何障礙。
(三)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
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三、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意義
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在訴訟意義上,在對地域管轄法院確定很有意義,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以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關系;從物權轉移的角度看,買賣合同履行地往往涉及財產的交付,因此會引發財產風險的轉移等法律問題。
綜上,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認定與普通的買賣合同的規則基本一致。合同法總則以及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貨物買賣合同的部分都對其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雙方簽訂的合同對于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沒有規定時,就可以引用相關條款解決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