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導讀: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 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口頭買賣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確定口頭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如下: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為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應該如何確定
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這里比較復雜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舉例來說,如果賣方向買方追款的,則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也是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有交付合格貨物的義務。如果雙方約定一個地點,一手貨款一手貨物的,則這個地點是履行地。
以上是傳統的貨物買賣,如果以信息網絡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的,買的貨物也是通過網絡交付的,則是買受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則收獲地位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 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 民事訴訟法 》 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
買賣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買賣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也可以協商確定,合同糾紛訴訟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關系到訴訟法院的確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雙方沒有約定的,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關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
四、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五、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為準管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形式。”《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三條規定:“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或以將來能夠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訂立的,為便于將來可能產生或者已經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關系的糾紛,約定某個締約國法院或一個或幾個專屬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協議。”
六、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生沖突的處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逗贤ń忉?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七、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
八、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確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買賣合同履行地通常都是需要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此種情形,合同一旦簽署,就需要在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必須在約定的履行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不管其是否確實已經支付給了對方一定的財物,都會被認定為違反了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