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

導讀:
一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具有地域性每個地區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差異性。購房合同簽訂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繼續還貸在離婚時該房產仍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為宜。答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那么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具有地域性每個地區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差異性。購房合同簽訂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繼續還貸在離婚時該房產仍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為宜。答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關于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糾紛中,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后
具有地域性每個地區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差異性。上海高院不直接考慮產權證取得時間的影響因素而以簽訂購房合同取得“期待權”的時間及付款情況為考量因素。購房合同簽訂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繼續還貸在離婚時該房產仍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為宜。
但江蘇高院是以產權證取得的時間為節點詳見江蘇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綜述。
二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答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三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因為租金是房屋的自然孳息原則上該租金所得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由于另一方參與管理房屋并出租則租金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并貸款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并貸款購買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為共同所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并貸款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分割共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七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擴建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修繕裝修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八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成對子女的贈與?
答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九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產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認定父母的購房出資是明確表示為向夫妻一方的贈與?
答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以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十離婚訴訟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涵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
答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單獨歸屬問題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十一離婚時涉及到房屋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與第三人)如何處理?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涉及第三人也同樣如此。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以登記為準涉及家庭成員的應該是共同共有應該視為家庭共同財產析產分割。涉及第三人根據約定按份共有未約定則按出資比例確認。
十二夫妻共同出資購房但產權人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則該房屋所有權人如何確定?
答實踐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有時將房屋產權只登記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人登記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后又將該房出售則所得售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
答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人登記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該房屋視為三人共有財產。即使該共有房屋被出售亦不能改變其共有的性質。因此所得售房款應保留未成年子女應享有的份額。
十四夫妻對房屋進行了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是否有效?
答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十五若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了約定但是未辦離婚登記是否有效?
答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十六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可以追加合同的相對方為第三人判決夫妻一方履行買賣合同并給另一方補償。
十七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如何處理?
答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十八公房系單位自管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單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取得承租權離婚時不符合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則仍由原承租方繼續租賃。
如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法院在處理時認為需要變更租賃關系的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取得承租權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