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款系婚前財產,婚后取得產證,房子歸屬如何確定?

導讀:
近來趙小姐很無奈,雖然在婚后購買了房子,但日前浦東法院判決她還是沒有房子的份額。第二年3月18日,夫妻倆購買了一套房子,產權人為劉先生。至于購房其余出資部分,即使同趙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贈與,因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也應認定是她們對劉先生個人的贈與,屬于劉先生的個人財產。綜上所述,趙小姐對于系爭房屋沒有任何貢獻,劉先生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購房款系婚前財產,婚后取得產證,房子歸屬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來趙小姐很無奈,雖然在婚后購買了房子,但日前浦東法院判決她還是沒有房子的份額。第二年3月18日,夫妻倆購買了一套房子,產權人為劉先生。至于購房其余出資部分,即使同趙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贈與,因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也應認定是她們對劉先生個人的贈與,屬于劉先生的個人財產。綜上所述,趙小姐對于系爭房屋沒有任何貢獻,劉先生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購房款系婚前財產,婚后取得產證,房子歸屬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來趙小姐很無奈,雖然在婚后購買了房子,但日前浦東法院判決她還是沒有房子的份額。
2007年5月,河南趙小姐與上海劉先生登記結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倆購買了一套房子,產權人為劉先生。后來夫妻產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劉先生在趙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的產權變更為王家四兄妹共有。趙小姐發現自己住著好好的房子怎么變成他人的了,氣不打一處來,故向浦東法院起訴四人,要求確認該房屋由趙小姐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稱,2008年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是閔行區黎路老房子的動遷安置款,因為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屋拆遷的安置人。趙小姐對于該房屋沒有任何出資,夫妻倆于2007年5月結婚,從結婚到購房只有幾個月的時間,夫妻沒有共同存款,沒有能力購房,故認為該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決:法院最終判決趙小姐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駁回了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根據本案相關證據,購買系爭房屋的款項來自黎安路房屋的拆遷款,趙小姐在拆遷中并沒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確定趙小姐對系爭房屋沒有出資。再看劉先生出資部分,雖然安置款系其與趙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遷被安置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該項利益的具體化,而趙小姐對黎安路房屋不享有權益,故劉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至于購房其余出資部分,即使同趙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贈與,因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也應認定是她們對劉先生個人的贈與,屬于劉先生的個人財產。綜上所述,趙小姐對于系爭房屋沒有任何貢獻,劉先生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正律師,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