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與楊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導讀:
吳某某與楊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原告:吳某某,男。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原告吳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楊某某要求退還禮金和禮物,被告楊某某拒絕退還。本案訴訟費250元,法院決定由原告吳某某負擔125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25元。本案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相互贈送了一些財物,數額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被告楊某某承認接受了原告吳某某所贈送的禮品、現金,并表示自愿退還所接收的現金400元,法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判決被告楊某某退還原告吳某某人民幣400元。那么吳某與楊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某與楊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原告:吳某某,男。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原告吳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楊某某要求退還禮金和禮物,被告楊某某拒絕退還。本案訴訟費250元,法院決定由原告吳某某負擔125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25元。本案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相互贈送了一些財物,數額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被告楊某某承認接受了原告吳某某所贈送的禮品、現金,并表示自愿退還所接收的現金400元,法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判決被告楊某某退還原告吳某某人民幣400元。關于吳某與楊某婚約財產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某與楊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
原告:吳某某,男。
被告:楊某某,女。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介紹人介紹,于2001年5月18日開始戀愛,至2001年11月21日因雙方生隙而終止戀愛關系。2001年5月8日,被告楊某某到原告吳某某家第一次過門時,原告吳某某給被告楊某某禮金400元、枕巾一對,雙方在戀愛期間,被告楊某某也曾給原告吳某某禮金100元和相應的回贈物品。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原告吳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楊某某要求退還禮金和禮物,被告楊某某拒絕退還。糾紛發生后,雙方經當地司法所進行調解,由于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協議,遂引起訴爭。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原告吳某某關于給被告楊某某禮金的陳述。
2.被告楊某某對收受禮金400元及一對枕巾的自認。
3.原告吳某某、被告楊某某在法庭上陳述。
【審判】
某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在戀愛期間所給付的禮金和物品是一種贈與行為,且數額不大,禮品也不貴重,依照法律規定一般不予退還,原告吳某某所訴禮金700元中有300元沒有證據證明,同時,原告吳某某在訴訟中也沒有提供被告楊某某借戀愛索取彩禮的相關證據,故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吳某某在要求被告楊某某返還墊付租房租金50。元,亦未提供確鑿證據,且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尋求合法途徑解決。被告楊某某關于男女戀愛期間互贈禮金和禮物是一種贈與行為的辯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被告楊某某在訴訟期間表示自愿退還禮金400元,法院予以維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給原告吳某某退還人民幣400元,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返還墊付租房租金500元以及返還禮品折價250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50元,法院決定由原告吳某某負擔125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25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又是關于婚約財產糾紛而引發的問題。關于婚約財產之性質,假如數額較大,通行的說法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個條件就是將來雙方締結正式的婚姻關系。假如雙方日后沒能正式結婚,那么,就應將取得的財物退還對方。假如數額不大,在雙方可以承受的限度內,應認定為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相互贈與行為,一般不予退還。本案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相互贈送了一些財物,數額不是很大,但是,由于被告楊某某承認接受了原告吳某某所贈送的禮品、現金,并表示自愿退還所接收的現金400元,法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判決被告楊某某退還原告吳某某人民幣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