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適格的被告的主體是誰

導讀:
楊某和萬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并在見面當天約定結婚彩禮款為66000元。現楊某以婚約財產糾紛欲起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款40000元整,萬某父母是否是該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持該觀點的認為,現今的婚約財產糾紛只是在婚姻法解釋中有所規定,而婚姻法上糾紛的主體為男、女雙方,故因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矛盾,其訴訟主體也只能是男、女雙方。第二種意見認為,萬某父母是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但在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時,不僅要考慮合同的相對性,還應考慮該財產所賦的人身性。那么婚約財產糾紛適格的被告的主體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某和萬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并在見面當天約定結婚彩禮款為66000元。現楊某以婚約財產糾紛欲起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款40000元整,萬某父母是否是該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持該觀點的認為,現今的婚約財產糾紛只是在婚姻法解釋中有所規定,而婚姻法上糾紛的主體為男、女雙方,故因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矛盾,其訴訟主體也只能是男、女雙方。第二種意見認為,萬某父母是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但在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時,不僅要考慮合同的相對性,還應考慮該財產所賦的人身性。關于婚約財產糾紛適格的被告的主體是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某和萬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并在見面當天約定結婚彩禮款為66000元。三天后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楊某母親在訂婚當天經媒人之手給付萬某父母人民幣40000元整。訂婚后雙方即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生活大致兩個月后產生矛盾,導致雙方至今未領取結婚證書。現楊某以婚約財產糾紛欲起訴至法院,要求萬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款40000元整,萬某父母是否是該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萬某父母不是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持該觀點的認為,現今的婚約財產糾紛只是在婚姻法解釋中有所規定,而婚姻法上糾紛的主體為男、女雙方,故因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矛盾,其訴訟主體也只能是男、女雙方。
第二種意見認為,萬某父母是婚約財產糾紛的適格被告。持該觀點的認為,現今的法律對婚約財產糾紛的主體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按民間風俗,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操辦,給付和接受彩禮的多為雙方的父母,以被告的父母為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實和執行。
【管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婚姻財產糾紛法律來源依據上講,其婚姻財產糾紛的主體不局限于男、女雙方。新中國成立后,為貫徹婚姻自由原則,防止買買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情況的現實存在,在《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該規定爭對的主體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包括男、女雙方的其它家庭成員。雖然婚姻法有該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因悠久的民間婚嫁習俗的影響,大多數家庭都會因子女結婚而約定彩禮。這樣因彩禮返還而發生糾紛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我國法律在《婚姻法》解釋二中對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了規定。這為婚約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適用依據。但該解釋也未把婚約財產糾紛的主體局限于男、女雙方。
二、從彩禮的給付情況,婚約財產糾紛的主體也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在現實中,男、女雙方結婚,都是由兩方父母操辦主持,男、女雙方并不了解其中的所有情況。彩禮的給付情況也一般是由男方家庭給付女方父母,而不是女方個人。在這種情況下,彩禮的所得者往往是女方的父母、為女方置辦嫁妝的也是女方的父母,因此,為了能更方面的查明案件事實,婚約財產糾紛的主體也不應當局限于男、女雙方。
三、從彩禮給付的性質上來看,婚約財產糾紛的主體也不僅限于男、女雙方。因現今法律對彩禮并無一個明確性的規定,對于彩禮給付的性質,學術界也較多爭議,但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彩禮給付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一旦條件不成就,誰獲得贈與,誰就負有返還的義務,因此,受贈的女方父母也即為負有返還義務的當事人。但在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時,不僅要考慮合同的相對性,還應考慮該財產所賦的人身性。它還涉及到男、女雙方的人身權利,是否解除這種婚約關系,是由男、女雙方個人意志決定的,因此,男女雙方也必然是婚約財產糾紛的當事人。目前法律對婚約財產糾紛并無一個比較明確詳細的規定,導致在現實法律操作中存在較多的爭議,因此,有關婚約財產糾紛方面的法律適用還有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