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案件中適格被告的確定

導讀:
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權利的同時,經常發生將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分割開,對債務人以欠債人已死亡等種種借口拒絕履行清償義務。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同時又是遺產管理人的,應是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被告。那么債務人死亡案件中適格被告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權利的同時,經常發生將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分割開,對債務人以欠債人已死亡等種種借口拒絕履行清償義務。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同時又是遺產管理人的,應是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被告。關于債務人死亡案件中適格被告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死亡案件中適格被告的確定
1、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一規定與我國民法的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相適應。同時,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采取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限定在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范圍之內負責清償,對于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價值總額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權利的同時,經常發生將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分割開,對債務人以欠債人已死亡等種種借口拒絕履行清償義務。
二、不同情況訴訟中適格的被告分析
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債權人)、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所發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我國《民法典》十三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再辨別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已被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3.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5.遺產管理人參加訴訟問題。我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爭奪”。這一立法精神表明遺產管理人是存有遺產的人,按照我國生活習慣,存有遺產的人一般多是繼承人,在有幾個繼承人并存的情況下,存有遺產的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同時又是遺產管理人的,應是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被告。
6.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