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原被告的確定

導讀:
2004年5月25日19時30分許,柯某林等9人乘坐被告孫某某之夫吳某某無證駕駛的柴油機動三輪車,從黃樹嶺村建筑民房收工回家。柯某林因傷勢過重,送往某縣人民醫院后死亡。因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致死,原告花去醫療費300元,交通費89元。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召集原、被告雙方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終結。原告遂以孫某某和某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吳某某應承擔70%,封某某應承擔30%。那么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原被告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5月25日19時30分許,柯某林等9人乘坐被告孫某某之夫吳某某無證駕駛的柴油機動三輪車,從黃樹嶺村建筑民房收工回家。柯某林因傷勢過重,送往某縣人民醫院后死亡。因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致死,原告花去醫療費300元,交通費89元。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召集原、被告雙方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終結。原告遂以孫某某和某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吳某某應承擔70%,封某某應承擔30%。關于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原被告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原被告的確定
【案情】
2004年5月25日19時30分許,柯某林等9人乘坐被告孫某某之夫吳某某無證駕駛的柴油機動三輪車,從黃樹嶺村建筑民房收工回家。當行至某國道一丁字路口處向北轉彎時,由于車速快,三輪車越過中心線駛入逆行道后,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某運輸公司司機封某某駕駛的大客車相撞,造成6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吳某某當場死亡。柯某林因傷勢過重,送往某縣人民醫院后死亡。柯某林生前贍養的人有柯某林的父母,即原告柯某某、于某某。因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致死,原告花去醫療費300元,交通費89元。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吳某某負主要責任,封某某負次要責任。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召集原、被告雙方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未達成協議,調解終結。原告遂以孫某某和某運輸公司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孫某某之夫吳某某無證駕駛柴油機動三輪車,違章載人,轉彎超速,駛入逆行線。被告某運輸公司司機封某某駕車采取措施不當,造成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某負主要責任,封某某負次要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吳某某應承擔70%,封某某應承擔30%。原告之子柯某林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傷,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后死亡,原告花去醫療費300元、交通費89元,責任者應當支付喪葬費800元,死亡補償費21,000元,被贍養人原告柯某某贍養費9600元,原告于某某贍養費9600元,以上共計41,278元。吳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被告孫某某繼承了吳某某的遺產,因此被告孫某某應當承擔吳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封某某系被告某運輸公司司機,發生此次交通事故是其執行職務中的行為,應由被告某運輸公司承擔封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孫某某、被告某運輸公司按此比例分擔賠償額。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被害人死亡的,應當由被害人的近親屬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近親屬在我國法律中指父母、夫妻、子女,近親屬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彼此也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被害人死亡所應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用,除特別指明屬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外,其余部分應在他們之間分配。所以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利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按照現代法治社會責任自負的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有例外規定,侵權人應獨立承擔由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而民事賠償基本都采取了金錢賠償的方式,所以侵權人只要有財產,即使其已經死亡,也不影響賠償問題。侵權人死亡后,其財產作為死者的遺產應當進人遺產分配的程序。而侵權人應當向被害人所做的民事賠償,就是因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應當先于遺產繼承。本案侵權人之一吳某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妻被告孫某某繼承了吳某某的遺產,應當依法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page]
【律師提示】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原告。侵權人死亡的,由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作為被告應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