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繼承順序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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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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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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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留對等的原則在遺產分配中,如果兩個或多個繼承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密切,比如是夫妻或者父母子女等近親屬關系,那么他們應該平分遺產份額,例如,如果一個人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那么他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在遺囑中,死者可以指定繼承人或分配方式,并規定每個繼承人應該得到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明確的繼承人或遺產,那么遺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分配,結論綜上所述,遺產的繼承順序和分配方式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遺產分配的順序和方式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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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與具體情況息息相關,對于繼承人來說,應當慎重對待繼承權的行使,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遺產,首先,需要強調的是,繼承法人以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來確定繼承順序,因此,一般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配偶優先繼承,子女和父母并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多人,如何分配遺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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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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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由誰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妻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賠償金可以由誰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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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在交通事故中,賠償順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當事人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充分了解,并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申請,如果保險公司不承擔或者只承擔部分責任,那么就需要依次進行以下賠償:肇事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員受傷或者死亡,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賠償順序進行賠償,在中國,交通事故的賠償順序是非常明確的,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來規定的,當交通事故發生后,賠償的問題對于事故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例如,如果事故當事人之間存在協商一致的情況,可以根據自愿協商的原則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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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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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親人因車禍去世獲得一筆賠償金雖然這不是親人的遺產但是按照法律規定這筆賠償金是可以按照繼承法來進行分配的。按照規定當事人的遺產包括車禍賠償金都要按照繼承法進行順序繼承。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那么交通事故賠償金孩子是否有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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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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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夫妻財產繼承順序怎么排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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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分配比例是: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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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配偶是法定繼承范圍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這里所指的父母不僅僅包括生父母養父母,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等等,這些人群同樣具有法定的繼承權。通過我國繼承法,我們可以了解到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在我國法定繼承人范圍如此廣的情況下,其實法律還對繼承順序有了相應的規定,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話,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的,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可以有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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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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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公在公司因事故去世,得到40萬的賠償金和6萬的保險金,在處理后事時花了5萬,現在我拿23萬,公公婆婆拿18萬。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按照民法典來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份額相等,按此規定,遺產共有41萬元,平均分配,你們只可以得到20.5萬元,顯然,你所得的份額已經超過了這個數額。那么因事故去世賠償金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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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因為他們都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合法繼承人。那么誰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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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繼承人若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且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遺產。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孝敬老人時,別忘了留下相應證據備用,在產生繼承糾紛時方能占據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