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篇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一、民法典繼承篇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規定有哪些
1、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如下:
(1)、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3)、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哪些人是法定繼承人
(一)配偶
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父母
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三)子女
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需要注意的是,繼子女并不當然的享有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只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的情況下,繼子女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同時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的二順序繼承人;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