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

導讀:
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問題方面的:一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但其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是終結訴訟還是繼續(xù)進行審理的問題。現(xiàn)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使債權受償成為可能,法院應對原告的債權依法進行確認,在查明死亡被告遺產的基礎上,直接判決用死亡被告的遺產清償債務。二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共同被告,繼續(xù)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償還債務。那么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問題方面的:一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但其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是終結訴訟還是繼續(xù)進行審理的問題。現(xiàn)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使債權受償成為可能,法院應對原告的債權依法進行確認,在查明死亡被告遺產的基礎上,直接判決用死亡被告的遺產清償債務。二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共同被告,繼續(xù)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償還債務。關于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中債務人死亡案件的處理是怎樣的
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問題方面的:一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但其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是終結訴訟還是繼續(xù)進行審理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意見也不統(tǒng)一。有的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參加訴訟,這時應終結訴訟。有的認為,被告死亡,有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又不愿意參加訴訟的,仍應將繼承人列為被告,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權利、義務。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主要理由是:1、如前所述,債權人對繼承人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繼承人可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如繼承人不愿參加訴訟,則進行缺席判決。2、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沒有遺產與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適用訴訟終結,如果有遺產,是不能終結訴訟的。3、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即應依法受到清償。現(xiàn)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使債權受償成為可能,法院應對原告的債權依法進行確認,在查明死亡被告遺產的基礎上,直接判決用死亡被告的遺產清償債務。如果終結訴訟,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該財產成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債權人的債權要得到清償,必須另行起訴,由承受遺產的國家或集體單位償還債務,這樣雖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增加債權人的累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二是訴訟中,被告(債務人)死亡,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共同被告,繼續(xù)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償還債務。如甲向乙借款2萬元,借款到期乙未還款。甲起訴乙,要求歸還借款。訴訟中乙死亡。經法院查明款用于乙全家生活,乙是借款經手人。此時法院不能終結訴訟,而是追加乙家中的其他人為被告,由乙家人承擔償還債務的再現(xiàn)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訴訟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