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法定財產糾紛被訴人如何確定

導讀:
婚約的締結或是解除都是民間的一種自由行為,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只就財產的數額、返還時間及返還人進行審查確定。如前所述,財產糾紛源自婚約,婚約的締結人既是不可忽缺的雙方當事人,即由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引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主體及留置支配財禮的主體還可能是其他親屬,因此,也可將其他親屬列為共同被告。最后,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對于何種情形才可將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列為被告,要就具體案情來決定,不可一刀切。那么婚約法定財產糾紛被訴人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的締結或是解除都是民間的一種自由行為,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只就財產的數額、返還時間及返還人進行審查確定。如前所述,財產糾紛源自婚約,婚約的締結人既是不可忽缺的雙方當事人,即由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引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主體及留置支配財禮的主體還可能是其他親屬,因此,也可將其他親屬列為共同被告。最后,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對于何種情形才可將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列為被告,要就具體案情來決定,不可一刀切。關于婚約法定財產糾紛被訴人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搞清什么是財禮,財禮的來源及財禮的權利義務雙方。
財禮(又稱彩禮)最早源于《周禮》,是西周時期一項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親,男家備下禮物,請求女家收下,叫“納采”,男家“問名”得吉兆,再備禮通知女家締結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禮逞送給女家,即后來的訂婚禮,叫“納徵”,也叫“納幣”,“請期”后仍需備禮往女家。現在,法律雖沒有這一規定,但民間仍延習這一風俗。就周禮而言,財禮源自締結婚約,在過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法律行為。那么男女雙方父母即為權利義務的雙方。而現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締結婚姻不應再聽命于父母,是男女雙方自己的事情,但財禮仍是民間一種風俗沒有被丟棄。財禮是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的意愿由男方按習俗向女方贈送的錢物,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但在現實生活中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大多數在經濟上不能獨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費用都是由父母來籌集,在財禮的運作上還是以雙方父母為主體的。財禮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財禮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時也是由女方父母來支配和管理財禮的。
其次,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將締結婚約的女方列為被告是無可厚非的。
因為,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基礎是男女雙方締結的婚約,若無婚約即不可能產生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婚約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關系中并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民間用語,它只所以出現在案由當中,緣自它是形成一種財產糾紛的誘因。婚約的締結或是解除都是民間的一種自由行為,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只就財產的數額、返還時間及返還人進行審查確定。如前所述,財產糾紛源自婚約,婚約的締結人既是不可忽缺的雙方當事人,即由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引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因此將締結婚約的女方當事人列為被告是順理成章的。
再次,由于民間財禮來源形成的復雜性,有些案件只將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列為當事人是不夠的。
如前所述,男女雙方經濟不獨立,財禮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為權利人提出權利請求,這也是符合我國民法原則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請求,也不妨礙其權利的實現。因此司法實踐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參加到訴訟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財禮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無實際支配權,也沒有實際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難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這就很有必要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這是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事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索取的主體,因我國的民法典不僅是一部規范婚姻的法律,同時又是一部規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該法適用于家庭所有成員。這又為將女方父母是否列為返還財禮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財禮,從而更說明財禮索取的性質。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將女方父母列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據的。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主體及留置支配財禮的主體還可能是其他親屬,因此,也可將其他親屬列為共同被告。
最后,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對于何種情形才可將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列為被告,要就具體案情來決定,不可一刀切。
第一,對于確屬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第二,女方對財禮無法控制且無能力支配,又無經濟能力的。第三,女方另又婚嫁,婚嫁時沒有攜帶該財禮,財禮仍留在父母或其他親屬處的。以上這些情況可將女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列為共同被告。除此之外要列其他人為被告要謹慎之。
對于此類案件,這樣做有以下幾點好處:
第一,有利于判決的執行,能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如女方沒有實際支配管理財禮,且無履行能力。第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避免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如女方另嫁他人,而又沒有攜帶財禮,可判決財禮實際占有人返還財禮,避免女方家庭出現矛盾。第三,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這樣更能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