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糾紛案件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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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夫妻雙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可以進行夫妻之間的債務約定也就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期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那么財產分割未達成一致可以判決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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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婚姻期間貢獻、離婚時的財產狀況、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等,民法典規定,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分割進行自主協商,然而,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各自認為自己有權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分割,那么法院將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裁定,所以在離婚協議書(訴狀)中,夫妻雙方應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方案,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離婚是人生中一個非常痛苦的時期,當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面臨離婚時,他們不僅要面對感情上轉折的困難,還需面對財產分割上的問題,第四,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是民法典,離婚時,夫妻應該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那么法院會依法裁決。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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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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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方名字房產證,到該住房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公證手續,可以公證該住房產權屬于登記人一人所有,去公證該房產只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只要雙方達成了共識是可以的,2、夫妻雙方的房產可以公證在一方名下,既然是夫妻二人名下的房產,就屬于二人共同擁有,去公證處公證時,夫妻兩個人要一起去,帶著相關證件即可,夫妻雙方要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同意將房產公證到另一方名下,如何公證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1、法律主觀:辦理 夫妻財產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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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那么為什么要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并將其公證?--靳萍律師講解法律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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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現在已經與我的丈夫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但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請問我現在我掙的錢他還會分我的嗎?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只達成離婚協議未辦理手續收入能否算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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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法證明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婚前或婚后財產和債務范圍的歸屬達成共識而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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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未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能不能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四協議離婚后能否重新分財產協議離婚后原則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那么未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能不能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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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怎么辦提起離婚訴訟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增加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離婚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那么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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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擬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就婚前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歸屬達成共識而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關于"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什么時候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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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離婚程序并不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當夫妻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時,很多人會問:如果對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是否可以離婚,在離婚程序中,法院會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并可以留待后續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的目的是公平地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確保雙方在離婚后能夠合理獲取各自的財產權益,即使無法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也不會影響離婚的進行,至于財產分割問題,如果無法就具體的分割方案達成協議,可以將其留待后續處理,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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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法律保護。判決書是在雙方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法解決時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強制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但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的處理自己的事務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因此在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就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并按協議遵照履行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即可以不按法院的生效判決強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又反悔不按協議處理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那么法院判決書生效后,雙方又對財產子女達成新協議的有沒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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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現在已經與我的丈夫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但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請問我現在我掙的錢他還會分我的嗎?如果你們的協議里沒有對此后的收入作歸屬約定,那么現在可以再補充協定。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只達成離婚協議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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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例柴某的父親去世后他母親與柴某等三個子女協商達成家庭協議書將父親的兩處房屋進行了分割。這幾人約定其中一處房屋歸母親所有母親同意去世后此房留給柴某和他妹妹。另一處房屋則由柴某的姐姐承租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歸她個人所有她則永久放棄對另一處房屋的任何權利。但此后柴某和妹妹要求姐姐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他們將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2007年三人所簽的遺產分割協議有效。法官析案依法成立的協議應受法律保護。柴某請求法院確認2007年與姐姐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那么自愿達成分割財產協議還能不能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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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方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男方確實有過錯。原則上,夫妻雙方離婚時只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不用對各自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的。至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夫妻雙方先自主協商,可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于不動產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還可以按購買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分擔和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達成了共識的,可以訂立離婚協議書,并進行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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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位注重儀式感的客戶,真是太細心了,不盡全程把父母照顧到終老,送獎杯也是團隊成員一人一個。 雖然姐姐不但不照顧老人,還要求平分遺產,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沒有缺席,在我們團隊的幫助下順利達成調解,從一籌莫展到成功解決是何等的痛苦,我們一直看到眼里。 所以提前規劃自己的財產避免給兒女留下官司也是有必要的。
男方在婚前隱瞞自己賭博和債務的問題,女方婚后陷入精神與經濟雙重困境,非常痛苦,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師團隊助力女方達成和解離婚方案,不僅幫她擺脫婚姻枷鎖,更守住了財產權益!家事無小事,元甲律師始終以"溫暖+專業"為受傷的心靈守護尊嚴。如果您正經歷婚姻危機,歡迎私信咨詢??
男方出軌酗酒,女方為了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離婚復婚再離婚,但是離婚時并沒有處理婚內財產,多次與男方協商無果,無奈只能再次起訴分割婚內財產。經過律師參與多次與男方進行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婚內財產女方占80%,男方占20%
房山開庭感悟: 半路夫妻,四個問題要談透,否則難幸福 二婚夫妻一般來說,各自都有過婚姻,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可能帶著前一段婚姻的影響和經驗進入新的婚姻,因此在二婚夫妻婚前最好要把以下四個問題談透: 1、處理好與前任關系 與前任的關系處理需要保持尊重和分寸,避免讓前任成為新關系的干擾。 2、孩子的問題 如果雙方或一方有孩子,需要考慮如何平衡新家庭與孩子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與前任配偶的關系。討論是否希望再要孩子,以及這將如何影響現有的家庭結構,考慮如何平衡對所有孩子的關注和資源。 3、財務問題 雙方可能都有自己的財產和經濟狀況,討論并達成共識關于財務問題,包括財產、債務、儲蓄和支出,考慮是否需要婚前協議來保護各自的財產。 4、法律問題 確保所有與前一段婚姻相關的法律事宜都已妥善處理,包括離婚手續和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割等。 二婚夫妻相處不易,需要雙方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才能更好的面對可能出現的挑戰。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