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憑證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導讀:
金融憑證詐騙罪無罪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葉某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葉某被控票據詐騙罪一案一審階段的辯護人。為維護葉某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多次審閱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并經過兩天的開庭審理,對本案有著較為清晰的認識,現結合庭審情況,針對本案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審判時參考并采納:辯護人認為:廣東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葉某涉嫌票據詐騙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嚴重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建議貴院依法對此案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以維護葉某的合法權益。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金融憑證詐騙罪無罪辯護詞”的內容,歡迎閱讀。
金融憑證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葉某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葉某被控票據詐騙罪一案一審階段的辯護人。為維護葉某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多次審閱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并經過兩天的開庭審理,對本案有著較為清晰的認識,現結合庭審情況,針對本案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審判時參考并采納:
辯護人認為:廣東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葉某涉嫌票據詐騙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嚴重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建議貴院依法對此案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以維護葉某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認為:本案純屬客觀原因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與房地產買賣糾紛,被告人葉某客觀上既無開空頭支票的行為,又無詐騙的行為,主觀上更無詐騙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不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且XX公司在當時是有履行能力的(當時只是暫時需要資金周轉)。具體分述如下:
一、關于涉案支票是否屬于空頭支票問題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涉案幾乎都與“空頭支票”有關,因此,是否屬于“空頭支票”與本案的定罪量刑有著直接的關聯性,空頭支票是構成票據詐騙罪的要件之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葉某不存在開空頭支票的行為;換言之,《起訴書》所指控的涉案支票不屬于空頭支票。
首先,本案的支票與一般的支票(包括空頭支票)發生的領域不同、開票流程不同。一般的支票(含空頭支票)發生在市場交易、買賣領域,以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的形式來支付貨款或服務費,是有對價的;在開票流程方面,一般是買方憑借賣方開出的發票、發貨單以及買方的入庫單之后,才由買方開出并填寫了有出票日期、收款人、具體金額等完整事項的支票(含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交給賣方,賣方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內提示付款,付款時出票人(買方)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在付款人處(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而本案的支票是發生在民間借貸領域,沒有對價交易關系,開支票的流程也與一般的流程不同,本案的支票流程是:雙方先簽訂借款協議、擔保保證協議等,等出借方借款金額到賬后(甚至未到賬,被告人先開支票)再開支票,被告人(王某杰、葉某)在交支票給出借方時會告知對方說等我們通知再去兌付(換言之,等銀行有錢時再去兌付、不要擅自去兌付)。
詳見被告人王某杰的多次《訊問筆錄》:“問:還有什么要補充嗎?
答:有的,我在授權葉某開支票給袁某前,我跟袁某有說過,他去憑支票去銀行拿錢時,首先等我通知,等賬戶有錢后再去取款。”
其次,本案支票的用途不同。如上所述,本案支票不用于交易買賣領域而是民間借貸領域,主要意義不是用于支付交易對價的兌付,而是用于對借款的擔保,既是借款憑證又是擔保憑證,等還清借款后要收回支票的(詳見前面所述被告人王某杰、葉某的相關《訊問筆錄》及被害人胡某、盧某2、候某、高某的相關《詢問筆錄》)。
由此可見,被告人王某杰、葉某在此并沒有欺騙行為,而是如實告知對方支票只做擔保用途,等銀行放款后才可以還款給“被害人”,而且如實告知對方等通知(等銀行有錢時)再去兌付(不要擅自去兌付),沒錢時不要去兌付(詳見被害人胡某《詢問筆錄》:“王某杰、葉某后來說沒有錢還款不要去銀行對賬,王某杰說外資公司投資還未到,不能支付,多點時間。對方說沒錢,所以我沒去銀行對方兌付。前三次利息已經支付,尚欠50萬利息”
再次,本案的支票依法不屬于空頭支票。根據《票據法》第87條、第91條的規定,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由此可見,本案的支票由于被告人(出票人)沒有填寫出票日期和收款人(被害人、出借人自己填寫的除外,由其自身負責),也就是說,只要支票上出票人沒有填寫出票日期(自出票之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付款時間就不確定,由于付款時間不確定,也就不能確定出票人付款時在銀行是否有足夠的存款金額,也就不符合空頭支票的構成要件(這是層層遞進的關系,因為空頭支票是建立在付款時間已確定、已填寫好的前提上,而本案的支票卻沒有填寫出票日期和收款人。
最后,即便假定控方指控的空頭支票成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由此可見,對于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后面將詳細論述被告人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不符合詐騙構成要件),應該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構成犯罪(在“姚建林票據詐騙案”中裁判要旨指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構成票據詐騙罪——詳見《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156頁)。
綜上,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本案支票為空頭支票是不能成立的。
二、XX公司等在當時是有履行能力的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明知公司實際履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虛構自己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實力雄厚的事實”純屬主觀臆斷,與客觀證據不符,也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金融詐騙犯罪(含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明知沒有歸還能力(或明知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才符合此罪的構成要件。而《起訴書》卻降低了入罪標準,將明知公司實際履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入罪顯然是于法無據的。
其次,本案有大量證據(含客觀書證)證實公司在當時是有履行能力的、經營狀況是良好的。
三、被告人葉某無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證實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的證據有:
①由于以上書證已經證實了XX公司(簡稱公司)在被指控期間有履行能力、經營狀況良好,所以被告人在借款時并沒有對此事實進行虛構,而是如實陳述。而且在借款時,都已經給出借人支付了高額利息(詳見葉某《訊問筆錄》:“所有6200萬投資都是向銀行融資貸款的,由于項目流產(酒店項目沒有經營牌照)、銀行追債等,迫使我們以資金過橋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償還債務。利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一天,先付利息再放本金.”
②“被害人”也對其公司情況進行了相應的調查、核實,覺得其公司有履行能力之后才決定借款給被告人公司的(詳見被告人葉某《訊問筆錄》)
③雙方還簽訂了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保證擔保合同等來保障債權的履行(這些擔保或保證是屬實的,詳見控方證據材料)。被告人公司與所有出借人(被害人)都簽訂了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保證擔保合同(對于被害人高某,根據《起訴書》的內容,而且大部分、60%以上的欠款已經歸還。并且客觀書證2014年11月2號雙方簽訂的《擔保書》將收藏人黃某的字畫(名人字畫)做抵押——補充偵查卷一P63;對于被害人鄭某,根據《起訴書》的內容,證實大部分借款已歸還;對于被害人梁某,除了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外,還有附件《擔保書》、《返租抵債協議》,約定到期未還,可以免費收租二十年,而且梁某現在正在行使一年幾百萬收入的收租權(首付1800萬已支付,有收取高某的利息50萬,其他合同款是有保障的,是房屋買賣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由此可見,只要擔保或保證屬實的話就不能以詐騙論處。另外,對于《起訴書》列舉的所欠被害人債務中,百分之六十的債務已經得到清償。
四、最后不能履行、不能歸還欠款是因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
XX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是在2015年3月份之后,尤其是2015年6、7月份期間,因為此時公司集中面臨民事訴訟及訴訟保全。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導致不能歸還欠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銀行單方面改變貸款條件(需要提供物業抵押,以前是信用貸款。詳見證人黃某榮(廣發銀行信貸審查部門工作人員)
由此可見,本案是由于商業風險(銀行收緊放貸、高利貸的高風險、高收益)、他人因素(被陳某、盧某利用欺騙)等客觀因素而引發的,換言之,本案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
五、即便出現上述客觀原因,被告人葉某、王某杰仍然想方設法創造條件去履行借款合同(含銀行借款),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和誠意,具體表現在:
1.在銀行單方面改變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物業抵押),王某杰、葉某積極籌款購買了價值5000多萬的某某三路物業以爭取銀行的新一輪貸款。
2.在被陳某、盧某利用欺騙之后,被告人葉某并沒有心灰意冷、放任自流,在被訊問時,仍然表達繼續履行借款義務的意愿。
詳見被告人葉某多次《訊問筆錄》“問:有什么補充說明的?答:我懷孕6個月了,希望公安機關給我機會與融資方商談融資一事,商談成功后我們就可以還款給借款方和銀行。”
六、關于《起訴書》指控王某杰、陳某、葉某涉嫌共同票據詐騙候某1000萬的定性
(一) 控方指控王某杰、葉某與陳某共同票據詐騙候某證據不足
1.在表面上看,王某杰、葉某與陳某似乎有共同串通騙取候某 1000萬借款的行為,但實際上根據本案證據材料顯示:王某杰、葉某向候某借款1000萬是受陳某、盧某的逼迫和在盧某的一手操縱之下進行的,王某杰、葉某在此事上本身就是受害人(被利用蒙騙了),具體表現在:賬戶密碼和銀行卡被盧某所派之人陳某控制,利息由陳某支付,收款受益人也是盧某。葉某當時對轉款給盧某不知情,葉某后來經過查詢才知道當天這筆款轉至盧某賬戶內(后來才知道,主觀故意以行為時為準)。葉某以為候某借的這1000萬是給自己公司資金周轉的,所以才在簽合同中配合他們(本意并不是騙取借款)。由此證實葉某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是民間借貸糾紛。
2.王某杰派人去銀行開戶前,葉某特意叫陳某寫了一張身份證《收據》,特意交代陳某不要搞其他的事.
3.候某在借款給王某杰、葉某之前,仔細核實了王某杰公司經營狀況、發現屬實之后(客觀證據顯示也是如此)才借款給王某杰、葉某的,王某杰、葉某在此并無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候某更無因欺騙行為而陷入認識錯誤的情形,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而且候某在《詢問筆錄》中也否認了葉某有欺騙行為,只認為是盧某欺騙了他。
4.在案的《借款協議》、《抵押擔保協議》直接證實了此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仲裁、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且還有擔保和保證,只要擔保或保證屬實(擔保物與保證人是客觀存在的)話就不能以詐騙論處。
綜上,控方指控王某杰、葉某與陳某共同票據詐騙候某無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持。
(二) 即便存在欺騙行為,那也是民事欺詐,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盡管證據材料客觀上顯示王某杰、葉某配合陳某同被害人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并未用于約定用途。表面上看來,王某杰、葉某、陳某、盧某似乎已構成了對候某的詐騙罪。但從實質上來看,陳某、盧某的真實目的是想收回對葉某的2400萬債權,利用了王某杰、葉某等對候某舉債這種方式來歸還自己的部分債權。事后,在公安追查此事時,盧某一直承認收到了這1000萬的借款,并說王某杰還欠他1400萬的債務(否則就已構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詐騙罪了。由此可見,陳某、盧某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為陳某、盧某的主觀目的在于想收回他對王某杰的債權,只不過這種欺詐方式客觀上損害了候某的合法權益。但候某可以通過向王某杰、葉某主張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綜合全案,本案證據材料確實、充分地證明了被告人葉某客觀上既無開空頭支票的行為、又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主觀上更無非法占有之目的,本案純屬民間借貸及房地產買賣的經濟糾紛,“被害人”(出借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等途徑來解決。
最后,辯護人請求請法庭以事實(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防止冤錯案件及錯案終身追究責任的發生,辯護人懇請法庭堅守法律底線,依法宣判葉某無罪。
XXX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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